香港慈善機構向稅務局申辦慈善鑒定

免稅依據香港稅務局《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2021年9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稅例)第88條的規定,香港慈善機構如就經營行業或工作流程符合一些規範,可免去付利得稅。稅務局擔負對香港慈善機構的免稅知名度進行認可,但是不擔負香港慈善機構的註冊申請。

 

申辦明確為免稅香港慈善機構的程式步驟

 

將以下文本文檔提交至稅務局

(1)要求明確免稅知名度的信件;

(2)如該組織已開創:

(a)有關的註冊證書副本;
(b)規管其行為的文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如屬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該文書該是組織規章制度實施意見;如屬根據法律法規開創的精英團隊,則為有關規章制度;如屬私募投資基金精英團隊,則為私募基金合同;如屬課外活動,則為會章;
(c)過去12個月(如開創低於12個月者,從創立日期起)曾舉辦活動及未來12個月內擬舉辦活動的檔目錄;
(d)一份整治組織成員(如監事會主席、受委託人等)的清單;
(e)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帳務副本(如該組織已開創18個月或以上)。

(3)如該組織並沒有開創:

(a)規管其行為的文書的擬稿;
(b)由開創日期或申辦日期(視何者適用而定)起12個月內擬舉辦活動的檔目錄;
(c)一份開創成員/私募投資基金受委託人(只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及制定整治組織成員(如監事會主席、受委託人等)的清單。
流程時間:從申請人提交原材料到稅務局回復時間為4個月內。

稅務局的鑒定重要考慮到標準:

(1)規管文書中的敘述服務宗旨
(2)已經、已經或將會進行或與之有關的主題活動

規管文書均應已標明以下法律條文:

儘量包含的法律條文:

(a)清楚精確地說明其服務宗旨;
(b)限制其資產僅有用於促進以上服務宗旨;
(c)禁止成員正中間分攤入息及財產;
(d)禁止其整治組織成員(例如監事會主席、推行委員會成員、受委託人這種)扣減薪酬;
(e)規定其整治組織成員儘量發佈關鍵利益及不可以對其具有利益關係所涉及的交易、分派或合同書作出決定;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可採用《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3《擔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第15條有關內幕交易的法律條文;
(f)規定在其散夥時如何處理剩餘資產;
(g)規定備存充裕的收支記錄(包含donation hong kong捐贈收款收據)、穩妥的會計帳務及每一年撰寫財務報表。

不能包含的法律條文:不被稅務局給予的法律條文

(a)容許其成員或公司公司股東正中間分攤其入息及錢財的法律條文(例如根據支付股利分配或其他分派、遞延所得稅的贏利、總市值的變動、總市值的減少、股份回購等);
(b)容許其整治組織成員扣減薪酬的法律條文(例如《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3《擔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第16(1)同榜16(2)(a)條有關「有酬崗位」及「相關酬金」的選拔任用法律條文的部位以及第24同榜27(6)條);
(c)容許其成員或公司公司股東在有關精英團隊散夥或優惠價格時按其原樣或特定物分配其全部或一部分剩餘資產的法律條文。

可以包含的法律條文:向整治成員支付補助或酬金的說明——以確認是合理的

(a)整治組織的受薪成員有著特別是在的工作經驗。就整治組織的受薪成員所有著特別是在的工作經驗來講,該香港慈善機構不僅無法從其他方法物色到具備一樣工作經驗的侯選人,而且這將使其更有效地完成管理方案;
(b)整治組織會議總結受薪成員有關其就職、服務專案專案規範和薪酬時,該受薪成員儘量避席及不能就有關事宜網路網路投票;及
(c)整治組織受薪成員的數量儘量低於其交流會成員數的絕大多數。

 

香港慈善機構的免稅鑒定後的複查及稅款責任

 

(1)稅務局會經常複查免稅香港慈善機構的帳務、年度報告及其他文本文檔,以確定其服務宗旨是否仍然是慈善特性,其行為和健身運動是否與其說是規管文書所表現的服務宗旨相一致,是否有違反維修保養在我國安全工作。

(a)水準1——僅是“不符合”:若經稅務局查,有證據說明不符合以上要求,則稅務局會要求該免稅香港慈善機構給與進一步原材料,以充分考慮是否再度使用該精英團隊為免稅香港慈善機構
(b)水準2——已經“較為嚴重違背”:若稅務局從整體角度充分考慮後,感覺香港慈善機構較為嚴重違背慈善服務宗旨,例如將財產用於非促進其慈善服務宗旨的適用範圍、較為嚴重違反其規管文書的規定、從事或適用非法或不好國防安全的具體表現和主題活動。可撤銷明確其免稅知名度,並在有效情況下傳來評稅。

(2)通知變動事項的責任(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a)變動通訊位址
(b)變動規管文書
(c)結束其附屬組織
(d)香港慈善機構停止運作、散夥或優惠價格

 

結語

 

雖然香港慈善機構在獲得稅務局的慈善鑒定後可具有免去繳付利得稅的優惠,但稅務局對於“慈善特性”的判斷十分苛刻,香港慈善機構亦需符合後面監管要求,以避免違反慈善服務宗旨從而導致其慈善特性免稅知名度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