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破產清算程式的預申請資格

借款人在通過個人債務重組前,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在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前,借款人應當提交個人債務重組過程的證明文件,法院應當考慮證明文件、聲譽水準、工作收入、生活習慣等方面是否審理其個人破產申請。

非常重要的是,資產重組的前置程式也需要盡力避免這一規章制度成為借款人獲得破產清算程式救助的障礙。具體來說,對於一些真正沒有資產可以償還的債權人,經過個人債務重組資產和負債調查前,專業機構可以建議借款人及時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防止債務清理過程浪費金錢和時間,促進經濟形勢進一步惡化。

此外,還可以為庭前清債前置程式設定一定期限,部分無法調解或達成drp 債務舒緩為確保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能夠及時向法院申請破產。如果債務人和借款人因各種原因無法達成協議,很難制定出可接受、可執行的協議drp 債務舒緩時,借款人只需給出證據表明其在庭前系統中盡了最大努力,借款人向法院申請辦理破產清算手續,法院應予以審理。必要時,法院可以規定協助個人債務重組的專業機構出示相關書面說明。

總之,資產重組前置程式的經營理念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借款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努力解決借款人過度負債的困難,成為借款人申請個人破產的障礙。

 

在個人債務重組制度中建立法院的功效

 

雖然個人債務重組程式由政府機構核心,但法院也可以根據政府機構或專業機構的獨特情況申請,履行法院的權利,以確保個人債務重組程式的順利進行,或提高程式流程的效率。此外,為了提高個人債務重組過程的法律認可和權威性,首先,法院可以核實債務人和借款人在此過程中提出的投訴,並授予借款人和債務人尋求幫助的權利。

其次,法院還可以根據政府機構或負責清除個人債務的社會機構的申請,調查債務人的資產狀況、銷售情況,口頭傳喚債務人直接血緣關係或密切相關人員接受組織調查,命令借款人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檔案。第三,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個人債務重組制度確定,或者建議政府機構拆除消極怠工的專業機構或者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