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方法及開展債務重組安排需考量的難題

由於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趨勢,公司為了更好地謀取自己的進步,無論是擴張業務範圍,或是擴大經營規模,需做好規模性股權融資。伴隨借款的貸款逾期、債券違約率的提升,加上新冠疫情的危害,很多公司的會計產生艱難,欲根據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方式終獲活力。佳兆業集團、華夏幸福地產、海航集團、紫光集團都選用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方法來削減經濟危機。儘管後三家公司早已被法院裁定破產重整,但重整計畫中債務償還方法亦使用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方式。

 

一、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界定

 

2019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中,將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界定為: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前提下,經債務人和借款人協約或法院裁定,就償還債務的時長、額度或方法等再次達成共識的買賣。依據該規則,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在承諾的轉股期變為股份因未更改承諾不屬於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公司破產重整可用結算企業會計準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借款人改制產生的企業方式或員工的轉變及公司借新還舊因權利與義務並沒有產生變化,均不屬於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與破產重整不一樣,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重整的重要內容。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與近些年熱門的破產重整全是解決公司經濟危機的方法,二者的差別都有哪些呢,下邊根據剖析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類型開展鑒別。

 

二、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與破產重整的差別

 

(一)公司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不要求做到倒閉標準

2019年新施行的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規則,未要求公司出現資金艱難才可以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而破產重整的申請資格是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做到資金鏈斷裂或顯著缺失償還工作能力。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並不是務必在企業破產後能夠開展,只需企業想開展重新組合就可以選擇此類方法,公司能夠自行選擇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或破產重整方法。

 

(二)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中人民法院不必定參加

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在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協約下,彼此簽署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協議書就還可以開展,破產重整是在人民法院組織下,在管理員的積極作用下,借款人公司明確提出重整方案,由債權人會議確定是不是根據重整計畫。

 

(三)法律後果不一樣

企業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不成功,企業能夠再一次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更改改制方案或是引進別的戰略投資,並不是表明企業必定倒閉;假如重整計畫未通過或是重整計畫實行不下去,則寓意企業進到破產重整程式流程,法定代表人法律主體解決。

 

三、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方法

 

依據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界定,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有以下四種方法:

 

(一)以資金償還債務

此類方法說白了便是借款人出讓財產給債務人,資產包括現金資產及貨幣性財產,貨幣性財產償還包含以物抵債、售賣財產得到現錢開展償還、債權轉股權等方法,使庫存商品、公司股東財產、無形資產攤銷等不容易轉現的資金得到轉現。除此之外還特別注意,以現錢償還債務,償還使用價值小於負債的帳面價值,若使售價償還,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華夏幸福地產在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中通過售出財產資金回籠約750億人民幣。

 

(二)負債變為權益工具

這樣的方法便是實踐中別名的可轉債,借款人將負債變為資產,與此同時債務人將債務變為股份。開展可轉債後,債權人公司的債務減小,資本公積提升,無需再開展本金和利息的付款;債務人公司應收賬款降低,長期股權投資提升。實踐中一般會選用留債與可轉債緊密結合的方法,一部分變為股份,股權轉讓後的剩餘部分債務留債。海航控投在破產重整中選用可轉債方法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可轉債償還近400億人民幣負債,重組後海航控投帶息債務壓力降至600億人民幣。將可轉債後還多餘的額度600億人民幣留債,按10年限償還,留債貸款利息為2.89%計算利息,與市面上十年期國債的年利率非常。

 

(三)調整別的負債標準

債務人和債權人商議,根據改動有關償還債務條文,如額度和限期來免減負債。還款金額層面彼此一般會改動條文,降低負債本錢、減息、免除應對沒付的貸款利息等。限期層面會開展貸款展期或是增加還貸時長。佳兆業集團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就採用此類方法,地區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方式為貸款利息減少和負債貸款展期,解決負債額度479.7億人民幣。

 

(四)三種方法的融合

包含以資金償還債務和可轉債;以資金償還債務及改動負債標準;可轉債改動負債標準及其以上三種方法的融合。在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中一般都會開展多種方式的組成,以求最大限度解決負債。

 

四、企業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需考量的難題

 

(一)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時長

實踐中的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大都是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造成銀行貸款毀約及彼此關係的公司間相互之間貸款擔保深陷經濟危機或是公司產生比較嚴重債券違約,被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被法院執行,才能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這時公司舉步維艱,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艱難增加,所以對公司而言是不是挑選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方式解決經濟危機及什麼時候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是非常重要的難題。近些年伴隨著破產企業的增加,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方式被廣泛運用,開展破產重整耗時長,公司應在經濟危機暴發前,依據公司的整體情況,分辨是不是採用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及其在何時開始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以求公司不斷健康發展。

 

(二)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方法,牽涉到決策權的變動

公司開展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根據財產償還(不包含債權轉股權,這也是財產償還的一種獨特形式,此類方法可能造成決策權變動)或是改動債務清償標準不容易危害企業的公司股權結構,但採用可轉債方法會對公司的公司股權結構產生影響,特別是在在破產重整程式流程裡的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將投資人利益調節為0,原股東缺失決策權。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債務變為股份,債務人變成自然人股東,原先對公司具有的利息債務變成總股本和資本利得。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債務變為股東權利,減少負債率;債務人變為公司股東,會稀釋液第一大股東的決策權;付息變成增發新股和協力廠商支付股利分配。因而在可轉債情況下,必須考慮到可轉債的占比,可轉債的標價,及其原股東和新公司股東權益的均衡。

 

(三)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業務流程融合

可轉債一般會與債權轉股權一起做為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工具使用,負債公司想根據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方式融合本身的經營業務,一般會選用債權轉股權方法,消化吸收新公司股東進到,根據新持股人的經營業務促使公司主營業務產生變化。在挑選重新組合公司時,應與地方政府多開展溝通交流,融入本地發展趨勢要求,與政府部門引進公司和別的發展戰略投資者一起推動企業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的進行。

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是企業完成重新組合的方式之一,根據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能減輕公司的資金壓力,搞活公司的資金和業務流程,使公司迅速發展。伴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曝露的難題,公司需轉變觀念,不必只關心困境自身,還需關心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後提供的整體效益,在適合自己的機會挑選債務重組 (個人自願安排)。